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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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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4-8-8 11: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0042经济法概论-主观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公司法】

【01】公司的特征

(1)依法设立

(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

(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是企业法人

【02】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03】公司的设立程序

(1)【谁出钱?】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2)【定章程】订立公司章程

(4)【搭架子】建立公司机关

(5)【办理登记】办理设立登记

【04】公司章程的意义

(1)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

(2)指导公司行为的基本规范2

(3)对内表明信用与对外表明商誉的证明

(4)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

【05】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1)内容的法定性:内容主要为绝对记载事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形式的法定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修改程序的法定性:修改必须基于公司法规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

(4)效力的法定性: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06】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1)公司章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而不是国家制定的。

(2)公司章程事由公司予以执行的而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

(3)公司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社会的普遍约束力。

【07】公司合并的程序

【08】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1)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的股东;

(2)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3

【09】公司分立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作出分立 决议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0】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

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

额,应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

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4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1)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不当受益;

(2)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

(3)自我交易的规制;

(4)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限制;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1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构成

(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1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1)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

的权利等;

(2)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的参

与公司事务的权利, 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5

【1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19】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1)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0】股东会

(1)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参加

股东会。

(2)性质: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

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3)召集股东会议:

①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按时召开的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

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为解决临时重要事项召开的会议。

③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确定召开后,应于召开前 15 日通知全体股东。

(4)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是:

①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 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5)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①普通决议: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

②普通决议包括: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

③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④特别决议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1】董事会

(1)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

( 3〜13 名奇数董事,任期不超过 3 年,但可连选连任。)

(2)性质: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

董事。

(3)董事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一人一票

① 董事长召集

② 副董事长召集

③ 半数以上董事推丼的董事

(4)经理:负责公司中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

对董事会负责。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7

【22】监事会:

(1)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

设 1〜2 名监事。

(2)监事会人员设置: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3 人。(股东代表+公司职工

代表(≥1/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3)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 【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发起人

(2) 【钱】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 【国法】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家规】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5) 【名称】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 【住所】有公司住所

【24】股份的特征是:

(1)平等性,即每一股份金额相等,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相等;

(2)可转让性,即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3)权利性,即股份体现了股东的权利;

(4)证券性,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是有价证券。

【25】发起人责任:(交齐钱、负连带、赔损失)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

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8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

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的连带责任。

(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

【26】股东大会

(1)性质: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

(2)会议:

①股东年会:又称普通股东大会。

②临时股东大会:指在两次普通股东大会之间遇到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

(3)应当在两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议事规则:

①普通决议:是指对一般事项所做的决议,一般只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即可。9

②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7】董事会

(1)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2)组成: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

(5〜19 人奇数构成,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3)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8】监事会

(1)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

于 3 人。

(2)组成: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1/3)。

(3)议事规则: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29】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

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0】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暂停规定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10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

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01】合伙企业的特征

(1)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0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表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3】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1)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自己不干了)

(2)当然退伙——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法律规定不让我干

了)11

(3)除名退伙——因合伙人出现特定事甶,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企业

不让我干了)

【04】当然退伙的特定事由包括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

产等。

【05】除名退伙的特定事由包括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06】普通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规则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理。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

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

损。

【07】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12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 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撤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08】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09】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合同法

【01】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02】要约要件

(1)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13

(3)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03】要约失效的原因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04】承诺成立的要件

(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05】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只有就合同的必备条款协商一致,

合同才能成立,欠缺必备条款的,合 同不具有成立效力。

(2)普通条款:又称合同的一般条款,是指除合同必备条款以外的条款。

(3)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甶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

定型化的条款。

【06】合同生效的要件

(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14

【07】合同约束力的内容

(1)当事人要承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

(2)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

【08】订约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合同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法律明文禁止的除外;

【09】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6)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10】无效合同的种类/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1】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15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2】效力未订合同的特征

(1)合同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杰,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2)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追认

的该合同有效,拒绝 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3)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予以追认的,自追认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合同自始

有效,拒绝追认的合 同自始无效。

【13】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14】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

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注意: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有效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

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5】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两个债权均合法有效到期,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金钱债权。16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16】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

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

【17】合同解除的特征

(1)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2)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或者基于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条件出现;

(3)采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时解除生效)

(4)必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没有规定除斥期间的,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行使)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诚实守信的告知)

(2)缔约人有过错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因信赖产生的利益损失)

【19】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17

【20】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全部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等。

(3)无免责事甶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可以约定免除其责任的事甶,如不可抗力等。

【21】租赁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

(2)标的物为货币资金

(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22】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

(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23】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1)定作人在定作、选任和指示方面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2)对于交付之前和完成之前的成果风险,甶承揽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已交付给承揽人的材料风险,依民法原理,甶材料所有人承担

第四章 专利法

【01】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包括产品发明18

和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

案。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价值。

(3)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

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02】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

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03】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

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 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04】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1)不属于现有设计。

(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

出过申请,并记载在 申请日以前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

区别。19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05】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

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

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违反此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发明或实用新

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4)其他规定事项。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06】专利申请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

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中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

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07】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专利权人的独占权是指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20

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2)转让权: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3)许可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

明专利标识。

【08】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种类

(1)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2)公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3)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4)依赖专利的强制许可

【09】假冒专利的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

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 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

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

设计,将专利申请称 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

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 计;(说假话)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清文件;(造假)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

设计的行为。

【10】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21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责令侵权行为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章 商标法

【01】商标的构成条件

(1)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02】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指当事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

(2)先申请原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予以审核和公告,并驳回其他人

的申请。

(3)优先权原则:

①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同样申

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

②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 个

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

【0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有: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22

(3)缺乏显著特征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

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注:前三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04】商标权的内容:

(1)使用权

(2)禁止权: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①以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

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②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

隔离的状况下分别进行。

③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转让权

(4)许可权

【05】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

(1)独占许可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

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

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

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

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23

【06】注册商标的终止

(1)注册商标因注销而终止

(2)注册商标因撤销而终止

(3)注册商标因被宣告无效而终止

①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事由:

因注册不当而被宣告无效;

因侵犯他人权益而被宣告无效。

②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07】商标侵权行为的各种形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经营场所等

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6)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有:

①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

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

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4

③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作为

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④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

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08】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09】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0】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

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使用。25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发不正当竞争法

【01】我国反垄断的立法目的的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益。

(3)维护消费者利益。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0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联系:

①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

②都以市场竞争关系与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③保护市场竞争机制是二者共同的努力。

区别:

(1)二者的具体立法目的不同 。

①反垄断法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解决的是市场中有没有竞争的问题;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2)二者具体规制的行为有所区别。

①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的反竞争角度进行定性和规范的;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打击正当经营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

【03】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含横向垄断和

纵向垄断。

(1)横向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6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04】垄断协议的豁免

(1)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

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05】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主要包括: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掠夺性定价行为。27

③拒绝交易行为。

④独家交易行为。

⑤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⑥歧视待遇行为。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06】经营者集中主要形式有

①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相关法律合并为一

家企业的法律行为。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

性影响。

【07】行政性垄断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性垄断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形成的;

(2)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部门经济利益;

(3)行政垄断的性质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

(4)行政性垄断的后果是导致统一市场的人为分割及市场壁垒。

【08】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第一,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

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28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二,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

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

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

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09】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实施违法竞争行为的经营者。

(3)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1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

(1)假冒混同行为;

(2)虚假标示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9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商业诽谤行为

【11】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受贿主体是作为交易相对人的经营者或其他对交

易具有影响力的有关人员。

(2)主观上,行贿者的目的是借用商业贿赂手段促成交易或在交易中排挤同业竞争者,

取得竞争优势。

(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

【12】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商业诽谤行为的对象为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3)商业诽谤行为的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

(4)商业诽谤行为必须具有公示性。

【13】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不正当,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这种商

业秘密。30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01】产品责任其成立要件

(1)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2)缺陷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

(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4)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0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内在的义务

(2)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要求

(3)保证特定产品的包装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4)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03】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的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

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

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

识。31

【0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检查、标注、不得更改)

(4)产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05】产品缺陷于产品瑕疵的区别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

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

(2)缺陷产品禁止流通;瑕疵产品可在消费者知悉瑕疵实情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接

受。

(3)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

(4)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方式比产品瑕疵责任多样。

(5)产品缺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 年;产品瑕疵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1 年。

【06】产品缺陷类型

(1)制造缺陷

(2)设计缺陷

(3)警示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

①警示时间不当

②警示内容不当

③警示方法不当

【07】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32

(1)人身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4)惩罚性赔偿。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1】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1)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

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的消费方式;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

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02】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1)立法保护

(2)行政保护

(3)司法保护33

【0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依法交易的原则

(2)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

(3)全社会保护原则

【0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要求: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

或接受服务。

(2)知悉真情权;包括: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真是情况;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 获取知识权;

(8)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9)监督批评权

【0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34

(1)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的义务;

(4)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7)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8)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

(9)履行七日内退货的义务;

(10)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11)公平交易的义务;

(12)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重要信息披露义务;

(14)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06】有理由七日内退货制度

第一,线下交易环境下成立的买卖合同。所谓线下交易,就是指在传统的实体店内,经

营者与消费者面对面订立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即履行质量有瑕疵。

第三,对该履行质量瑕疵责任的承担,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07】无理由七日内退货制度

(1)线上交易环境下成立的买卖合同;

(2)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适宜退货处理。35

【08】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产品。

【09】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

【10】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有:

(1)生产者、销售者

(2)展览会举办者与柜台出租者

(3)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

(4)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

(5)网络交易平台

(6)虚假广告的经营者与发布者

(7)虚假广告产品的代言人36

第九章 劳动法

【0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3)促进就业的原则

(4)维护劳动生产秩序的原则

(5)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0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37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04】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05】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6】用人单位不得采用预告解雇和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38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7】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十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

【01】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如矿藏、水流、海域等归国家所有;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3)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

(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02】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

(1)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2)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3)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4)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03】耕地保护制度主要内容包括39

(1)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土地开发、整理与复垦制度。

【04】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1)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

(2)征地审批及安置补偿制度;

(3)建设用地取得。

【05】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综合治理的原则;

(4)公众参与的原则;

(5)损害担责的原则。

【06】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4)环境标准制度。

(5)清洁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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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楼主 发表于 2024-8-8 11: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08】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1. 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的股东。
2. 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09】公司分立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0】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公司资本“三原则”
1.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应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
2.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3.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1. 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不当受益;
2. 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
3. 自我交易的规制;
4. 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限制;
5.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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